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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违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和电话卡 超四千人被实施信用惩戒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9日 发布者:全国招投标信用公示平台 浏览次数:0次

  7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获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近期,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四川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一批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账户用户3647个和电话卡用户642个分别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据悉,惩戒措施包括对银行账户失信人员,5年内不得在四川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即,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所有银行的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对被纳入四川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用户黑名单的用户,最多允许持有1个移动电话号码,5年内限制办理通信业务。即,黑名单用户在列入黑名单时名下已有移动电话号码的,先行暂停服务;自暂停服务之日起30日内,用户可向电信企业申请恢复保留1个移动电话号码。黑名单用户名下无移动电话号码的,仅允许办理1次移动电话新入网手续,且只能办理1张移动电话卡。

  四川省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对违法开办、出租、出借、贩卖、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的单位和个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其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依法打击处理;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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