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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对医学科研诚信问题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发布者:全国招投标信用公示平台 浏览次数:0次

  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在组织课题验收过程中,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发现个别医学科研人员存在论文重复使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为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下发《关于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医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坚持对科研诚信问题零容忍。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环节中的行为活动的监督指导,对所负责审核的项目负监管责任。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监管:

  一是加强对论文使用情况的管理,同一论文不得用于多个科研项目验收及报奖,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用于结题验收及报奖的文章要逐一登记造册,对论文详细信息建立台账,对10年内使用过且未登记造册的论文要进行补充登记;

  二是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验收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对本人签署的科研诚信承诺书负责;

  三是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四是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五是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是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七是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要求,对科研诚信违规问题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顶格处理,对科研诚信违规人员在科研项目、奖励申报、个人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严格限制,严重违规的实行联合惩戒。凡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在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通知还明确,要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负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医学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课题申报、验收等关节认真审核把关。同时,各地、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落实职责,协调督促配套资金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将对相关单位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单位,取消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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