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加快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近日,青海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等34部门联合印发了《青海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纳入青海省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据悉,《办法》将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检(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根据社会组织守信、失信具体情形建立社会组织红名单、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长期向社会公示,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引导有关部门对纳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财政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纳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信用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综合监管格局。
《办法》还规范了信用信息管理程序,完善了守信、失信行为联合奖惩措施和信用修复条件,形成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监管闭环,着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组织良好发展环境。
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中的职责,构建青海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