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鞍山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8日
附件:关于印发《鞍山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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