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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8日 发布者:全国招投标信用公示平台 浏览次数:0次

  由青海省发改委牵头制定的《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标志着青海省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开始形成。《条例》包括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及附件等六章共38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精准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目录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为依据。同时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施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同时,《条例》还紧密衔接《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强调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四项基本要求,不得过度处理的具体条款。鼓励信息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提供失信行为救济渠道,并将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作为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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