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解决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山西省政府安委会日前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旨在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山西将对全省97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是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相关职责。
党政领导干部按照省级每季度、市级每两个月、县级每月的要求,深入基层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指导;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督查;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行业监管部门依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列出省、市、县级部门监管的企业清单,确保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对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对标对表重点查找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明确督促整改的责任部门。需多部门联合整治的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退出等问题,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措施,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提请政府关闭。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实施细则》对检查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政府的失职追责进行了区分。